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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您服务 之 档案接收


 接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一、档案接收范围
 1、列入区档案馆接收名册的区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2、区级撤销单位、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3、区属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4、属于区档案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5、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区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6、区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7、经协商同意,接收或寄存公民个人及民营机构的档案。
 二、.档案接收期限
 区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以上的档案。
 三、档案接收要求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郴州市北湖区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的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
 2、对应接收的档案,在进馆之前,由档案馆对案卷质量进行检查;
 3、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分类方案、大事记和有关检索工具等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4、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四、档案接收程序
 1、移交单位填写《档案移交表》一式二份。
 2、由移交单位主要领导、,档案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档案馆根据移交表点清数量,核实移交的档案内容、标题与所交档案目录是否一致。
 4、核实无误后,由接收人员在《档案移交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各执一份。

 档案接收 之 档案征集

 一、征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
 二、征集范围
 散存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手中的具有保存价值和研究价值的各类档案资料。
 1、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北湖区视察期间形成的各种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2、历任省、部、军以上领导人来北湖区视察、检查、指导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种信函、讲话、题词、照片、录像、录音等材料。
 3、各个历史时期,在外地工作的北湖籍各界著名人士(包括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全国著名的企业家、劳模、先进工作者、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华侨领袖、有名望的外籍华人、宗教人士等)在其生活、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各种信函、自传、日记、回忆录、通讯录、演讲稿、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获奖证书、谱牒、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4、北湖区各个历史时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发生的重大事件,建设的省级以上(包括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典型案例所形成的成套档案资料。
 5、北湖区各个历史时期革命前辈、先烈事迹的有关材料(包括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照片、奖章等)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劳模、先进事迹材料。
 6、北湖区区属单位或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有关材料,包括荣誉证书、奖状、奖旗、奖章、奖杯、奖牌和先进事迹等
 7、北湖区区域内现存文物古迹(包括已毁)的有关文字材料、图表、照片、民间传说、资料等。
 8、专家学者、兄弟地区宾客、港澳台胞、海外华侨来北湖区的题词、照片等。
 9、其他有关北湖区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宗教及生活习俗、风土人情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三、征集办法
 1、征集办法有移交、捐赠、征购、寄存等形式。对于不能将档案原件移交、捐赠给我馆的,也不能交档案馆代为保管或出售的,可将档案复制件存放我馆。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经征集单位或个人的同意。
 2、凡移交、捐赠、寄存档案资料者,均发给证书。凡捐赠珍贵史料者,报经领导机关批准,将按其价值给予表彰或奖励。
 3、凡向区档案馆移交、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区档案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档案信息网 档案发布系统 A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