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一、档案接收范围
1、列入区档案馆接收名册的区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2、区级撤销单位、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3、区属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4、属于区档案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5、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区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6、区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7、经协商同意,接收或寄存公民个人及民营机构的档案。
二、.档案接收期限
区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以上的档案。
三、档案接收要求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郴州市北湖区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的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
2、对应接收的档案,在进馆之前,由档案馆对案卷质量进行检查;
3、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分类方案、大事记和有关检索工具等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4、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四、档案接收程序
1、移交单位填写《档案移交表》一式二份。
2、由移交单位主要领导、,档案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档案馆根据移交表点清数量,核实移交的档案内容、标题与所交档案目录是否一致。
4、核实无误后,由接收人员在《档案移交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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