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档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二、档案的开放与控制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凡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无损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均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均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3、对自形成之日起未满30年的已接收进馆的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使用。
三、利用档案审批手续
1、凡我国公民持有有效证件(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均可来本馆利用开放的档案。
2、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凭本人护照或身份证及有关机关介绍信,均可来本馆利用开放的档案。
3、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凭本人护照和身份证及有关主管机关介绍信,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来本馆利用开放的档案。
4、属控制使用范围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查阅利用。
四、利用档案须知
1、利用本馆档案请先按《查阅档案登记表》上的各项要求,详细、准确地填写利用档案的内容、时间、范围、目的,由本馆工作人员调卷。
2、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圈画、涂改、折叠、抽页等。违者,依照《档案法》严肃处理。
3、凡有复制件的档案,只提供复制件。本馆正在整理、修复及破损严重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
4、交接档案时,请注意清点所调阅的档案卷数和页数,检查案卷完好情况,以免发生差错。
5、利用者可以摘抄、复印、翻拍本馆档案。摘抄档案,不得摘抄与所查问题无关的内容。复印或翻拍档案,需向本馆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本馆不提供整本档案的复印或翻拍,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同意。利用完毕需将摘抄和复印的档案交由本馆接待工作人员核实校对后盖章。
6、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本馆开放档案的内容,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本馆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利用者在未征得本馆或有关机关同意前无权公布本馆未开放和限制利用的档案内容。
7、本馆按照国家规定向利用者收取档案保护费、复制工本费,摘抄和函查档案分别收取证明费和咨询服务费。利用者可以免费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在本馆的档案。
8、本馆档案资料不外借,只能在馆内查阅。
9、不能来馆查阅档案的利用者,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由本馆工作人员代查、代抄、代复制,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10、查阅档案后,及时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五、档案利用程序:
1、出示有效证件;
2、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
3、调卷;
4、阅览(摘录或复制);
5、加盖证明章;
6、缴费;
7、填写效果登记表。 |